背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9年度,2480號
TPDM,109,審簡,2480,2020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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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審簡字第24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慧如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緝續字
第7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9年度審易字第
2433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
決如下:
主 文
黃慧如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伍年,並應按附表所示方法支付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6至8行所載 「未依約將附表所示靠行人員之客戶刷卡款項或匯款繳付之 旅遊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136萬4,875元於扣除2%營運費 用後」,應補充為「於民國107年9月25日起,未依約將附表 所示靠行人員之客戶刷卡款項或匯款繳付之旅遊款項共計新 臺幣(下同)136萬4,875元於扣除2%營運費用後」;第9至1 2行所載「且未依約將王麗娟李秀惠李碧霞蔣美玲蘇燕鳳蕭泓哲已繳納至交通天下旅行社之靠行保證金每人 2萬元總計12萬元返還予王麗娟李秀惠李碧霞蘇燕鳳  、蕭泓哲」,應補充為「且未依約將王麗娟李秀惠李碧 霞、蔣美玲蘇燕鳳蕭泓哲已繳納至交通天下旅行社之靠 行保證金每人2萬元總計12萬元返還予王麗娟李秀惠、李 碧霞、、蔣美玲蘇燕鳳蕭泓哲」;證據欄一㈡所載「蘇 燕鳳之指述」應刪除、附表編號4「刷卡時間欄」所載「00  00-0-00」,應更正為「0000-0-00」、編號5「刷卡旅客欄  」所載「曾弘銓」,應更正為「曾弘鈞」;證據部分增列「  被告黃慧如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83 頁、第115頁)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被告受告訴 人王麗娟李碧霞李秀惠蔣美玲吳雪芳蘇燕鳳、蕭 泓哲(下稱告訴人等7人)委託,處理代收、轉付旅費款項  事務,而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107年9月25日起,將告訴人 等7人客戶匯入交通天下旅行社帳戶之款項陸續挪用之行為  ,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主觀上係出於單一目的而為,各



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 離,亦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又被告上開背信之一行 為,同時侵害告訴人等7人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二)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僅為清償個人欠債,竟為 上開犯行,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於犯罪後坦認犯行,並於 本院審理時與告訴人等7人均達成調解,有本院109年度審附 民移調字第1306號、109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387號調解筆 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審易卷第97至99頁、第121至122頁), 足見其有悔意,態度良好,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取得之財物價值、所生危害,及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 濟狀況(見本院審易卷第11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其因一時失慮,致 罹刑典,固非可取,惟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等7人成 立調解(與告訴人王麗娟吳雪芳李秀惠李碧霞、蔣美 玲達成如附表所示調解方案;另告訴人蘇燕鳳蕭泓哲願無 條件與被告和解),業如前述,告訴人等7人並均表示同意給 予被告緩刑機會等語(見本院審易卷第83頁、第114頁),本 院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宣告,應知警惕,信無再犯 之虞,是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 1項第1款規定,並審酌本案情節,諭知緩刑5年,以勵自新  。惟本院為督促被告能確實履行如附表所示之調解方案,認 有必要以前揭前揭調解方案之履行作為緩刑之附帶條件,故 依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按附表所示之內容向 告訴人王麗娟吳雪芳李秀惠李碧霞蔣美玲等5人支 付損害賠償。此部分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並得為民事強 制執行名義。又依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受緩刑 之宣告而違反上開本院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 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併予敘明。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特別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前二條 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 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 告或酌減之」,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3、5項、第38條



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背信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下同)148萬4,875元萬元(計算式:136萬4,875元+12萬 元=148萬4,875元),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 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惟考量被告已與告訴人等7人達成調解,而 上開損害賠償金額與告訴人等7人前揭受損金額相當,若被 告能確實履行和解內容,已足以剝奪其犯罪利得,若被告未 能履行,告訴人等7人得持調解筆錄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對被告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已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利得 之立法目的,是本件若再就此部分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可能 因將來執行名義之競合導致過量之執行扣押或追徵風險,有 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42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宏提起公訴,經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廖棣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1、被告應給付王麗娟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給付方式如 下:自民國(下同)109 年12月起,按月於每月20日以前給 付3,000 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 部到期,並由被告匯款至王麗娟所指定華泰銀行營業部戶名



王麗娟、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2、被告應給付吳雪芳400,000 元,給付方式如下:自109 年12 月起,按月於每月20日以前給付3,000 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 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由被告匯款至吳雪 芳所指定華泰銀行營業部戶名吳雪芳、帳號0000000000000 號之帳戶之帳戶。
3、被告應給付李碧霞70,000元,給付方式如下:自109 年12月 起,按月於每月20日以前給付3,000 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  ,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由被告匯款至李碧霞 所指定之帳戶。
4、被告應給付蔣美玲150,000 元,給付方式如下:自109 年12 月起,按月於每月20日以前給付3,000 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 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由被告匯款至蔣美 玲所指定之帳戶。
5、被告應給付李秀惠150,000 元,給付方式如下:自民國(下 同)109 年12月起,按月於每月20日以前給付3,000 元至全 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由被 告匯款至李秀惠所指定華泰商業銀行營業部戶名李秀惠、帳 號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調偵緝續字第7號
  被   告 黃慧如 女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居新北市○○區○○街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前經不起訴處分,告訴人等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發回續行偵查,嗣經偵查結果,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慧如交通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 0號8樓;下稱交通天下旅行社)負責人,提供靠行服務以資 營業,而受靠行人員之委託代收及轉付旅費事務。嗣其因投 資失利、對外積欠債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基於 背信之犯意,利用其任職期間經手靠行人員相關款項機會, 未依約將附表所示靠行人員之客戶刷卡款項或匯款繳付之旅 遊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136萬4,875元於扣除2%營運費用 後,如數轉交予靠行交通天下旅行社之王麗娟吳雪芳、李 秀惠、李碧霞蔣美玲,且未依約將王麗娟李秀惠李碧 霞、蔣美玲蘇燕鳳蕭泓哲已繳納至交通天下旅行社之靠



行保證金每人2萬元總計12萬元返還予王麗娟李秀惠、李 碧霞、蘇燕鳳蕭泓哲,即擅自將上開款項挪作清償其個人 債務使用,致生損害於王麗娟李碧霞李秀惠蔣美玲吳雪芳蘇燕鳳蕭泓哲
二、案經王麗娟吳雪芳李秀惠李碧霞蔣美玲蘇燕鳳蕭泓哲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一) 被告黃慧如之供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並陳稱:伊當時因投資失利、遭友人倒債,且積欠錢莊債務,才會將本應轉給靠行人員之款項拿去填補個人資金缺口等語。 (二) 告訴人王麗娟吳雪芳李秀惠李碧霞蔣美玲蘇燕鳳蕭泓哲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三) 交通天下旅行社與告訴人王麗娟李秀惠李碧霞蘇燕鳳蕭泓哲之聘僱契約書 證明靠行人員有繳交靠行保證金2萬元予交通天下旅行社之事實。 (四) 交通天下旅行社客戶刷卡單、華泰銀行上開帳戶歷史資料明細、請款明細表、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證明被告黃慧如有收取附表所示之客戶刷卡、匯款所繳付之旅遊款項等事實。 二、核被告黃慧如所為,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嫌。被告 因投資失利、對外積欠債務,遂於密接之時空,將所經手如 附表所示款項擅自挪作清償個人債務使用,顯係基於單一犯 罪決意而於時空密接狀態下,實行相同構成要件之行為,由 於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 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以一行為予以評 價,較為合理,再被告係以一行為,侵害告訴人王麗娟、吳 雪芳李秀惠李碧霞蔣美玲蘇燕鳳蕭泓哲之財產法 益,乃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另關 於被告本件犯罪所得,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 公司,併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或依 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陳 建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郭 柏 漢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告訴人 刷卡旅客 刷卡時間 刷卡金額 匯款公司 匯款金額 開票公司 支票明細 1 王麗娟              林建男 0000-0-00 36,500 美桀公司 7,800     李悅琳 0000-0-00 67,900         吳幸娟 0000-0-00 67,900         吳偉傑 0000-0-00 14,300         王夷靜 0000-0-00 12,500         王昌富 0000-0-00 12,500         楊德麟 0000-0-00 22,000         小計     233,600   7,800     合計 241,400   2 吳雪芳                                     林益成 0000-0-00 9,200 瑞展公司 34,750 坤昌公司 1,200 葉木清 0000-0-00 12,900         翁國勝 0000-0-00 12,900         杜振文 0000-0-00 25,200         李姵瑩 0000-0-00 43,100         江泰祈 0000-0-00 14,500         邱彥榮 0000-0-00 99,700         賴傳宏 0000-0-00 14,200         陳姿君 0000-0-00 15,408         李盛宇 0000-0-00 12,700         陳建中 0000-0-00 8,400         胡華良 0000-0-00 9,500         柯俊良 0000-0-00 11,500         賴文琳 0000-0-00 15,408         王明山 0000-0-00 15,408         張瑞文 0000-0-00 15,408         許永松 0000-0-00 18,900         張明吉 0000-0-00 100,900         余忠恕 0000-0-00 14,500         小計     469,732   34,750   1,200 合計 505,682   3 李秀惠 趙國棟 2018/9/24 43,103 聯意公司 386,700     合計 429,803   4 李碧霞     邱盈綺 0000-0-00 40,000         楊子謙 0000-0-00 11,800             51,800         合計 51,800             5 蔣美玲                   夏光宙 0000-0-00 16,000 順昶公司 31,990     梁錦裕 0000-0-00 16,500         曾弘銓 0000-0-00 9,500         許隆仁 0000-0-00 10,500         曾紀澤 0000-0-00 10,500         陳建宏 0000-0-00 8,500         黃淑惠 0000-0-00 11,500         曾羿綾 0000-0-00 6,700         陳建宏 0000-0-00 3,000         曾弘銓 0000-0-00 11,500         小計      104,200   31,990     合計 136,190   總計 1,364,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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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交通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