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9年度,2099號
TPDM,109,審易,2099,2020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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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20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志煒
朱應涵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續字
第3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志煒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朱應涵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緣蘇志煒、朱應涵與張璟鈺素不相識,張璟鈺於民國108年8 月1日20時56分許,以卡稱「Fay」,在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所屬網際網路「DCARD」論壇(下稱DCARD論壇)心情版如 附表編號1所示「呼籲各位女性有變態在932公車出沒」文章 內容下,留言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文字內容(B12,即留言第 12則之意,以下意旨亦同),表示其亦有與發文者之相似經 驗,惟蘇志煒、朱應涵看見其留言內容後,分別基於公然侮 辱之犯意,而發表下列文字內容之留言。而DCARD論壇使用 者僅需點選卡稱「Fay」或搜尋「Fay」,均得連結至張璟鈺 個人頁面,亦得自該頁面觀覽其照片、翻唱影片等以特定張 璟鈺身分,蘇志煒、朱應涵之下列言論,均足以損害張璟鈺 社會評價及個人名譽:
(一)蘇志煒以卡稱「世新大學廣播電視電影學系」之匿名方式, 於108年8月1日22時17分許起,在上開文章內容下,以「B12 誰知道你的腿是正的還是醜的 搞不好他是看妳腿太醜」( B13)等語回覆張璟鈺上開留言,張璟鈺復回覆蘇志煒如附 表編號3所示之文字內容,蘇志煒接續以「B16喔妳的照我看 了 蠻醜的啊 他是看妳醜才一直盯著你看吧 妳這種台女 的素質才是真的差 身材這麼爛還以為美 白眼怒翻三圈半 」、「這腿0分啊 完全沒有玲瓏有緻的fu 我想想到西遊記 裡的白骨精 我把圖放大開來看不得了了 難看到炸裂 美 腿哪是這樣啊?妳是井底之蛙還是沒看過美女?長得路人成 這樣還怒吼別人真的超沒水準妳還敢沾沾自喜?真是刷新三 觀」等語回覆張璟鈺上開留言。
(二)朱應涵以卡稱「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化工與材料工程系」之匿 名方式,於108年8月2日0時45分許,在上開文章內容下,接 續以「那位叫人點卡稱看照的真的挺醜而不自知 確實難看



」、「笑死 自助餐真好吃 媽的整串台女」等語回覆張璟 鈺上開留言。
二、案經張璟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案據以認定被告蘇志煒、朱應涵犯罪之證據,其中屬於傳 聞證據部分,公訴人及被告2人在本院審理時均同意作為證 據,復經本院審酌認該等證據之製作無違法、不當或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揆諸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應 認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至於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 ,與本案均有關連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 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 解釋,當有證據能力,復於本院審理時,提示並告以要旨, 使公訴人及被告2人充分表示意見,自得作為本案裁判之基 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蘇志煒、朱應涵固均坦承有於前揭時間,在前開DC ARD論壇心情版「呼籲各位女性有變態在932公車出沒」文章 內容下,發表前開言論,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 被告蘇志煒辯稱:我並不認識告訴人,我沒有侮辱告訴人的 動機,就是講話讓告訴人覺得難聽;我覺得告訴人隨便說別 人是變態,沒有證據,對男生來講蠻傷的,我是針對這個主 題去做回應,我最主要用意是想要讓告訴人知道如果她說別 人對她性騷擾,要有證據,不是隨便這樣子亂吼別人,這樣 是不對的,我講告訴人外表是因為告訴人叫我去看她的長相 是不是不值得被性騷擾,而我那樣回她是因為我覺得她長的 就是不漂亮,她幹嘛隨便說別人對她性騷擾,她有證據嗎, 她為什麼這樣隨便亂吼別人,那被告訴人冤枉的男生不是很 無辜嗎云云;被告朱應涵則辯稱:我覺得我是在適當評論, 而且是告訴人自己叫我去看的云云。經查:
(一)「DCARD」論壇卡稱「中臺科技大學」男同學之匿名者,於1 08年7月31日12時51分許,在「DCARD」論壇心情版發表如附 表編號1所示「呼籲各位女性有變態在932公車出沒」文章內 容,張璟鈺於同年8月1日20時56分許,以卡稱「Fay」,留 言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內容,被告蘇志煒、朱應涵分別以卡 稱「世新大學廣播電視電影學系」之匿名方式、卡稱「國立 勤益科技大學化工與材料工程系」之匿名方式,在前揭時間 ,陸續在上開文章及告訴人上開留言下,發表前揭文字內容 而回覆告訴人上開留言,業據被告蘇志煒、朱應涵供承在卷



,且亦據告訴人於警詢、偵訊時證述明確(見偵卷第15至17 、131至133頁,偵續卷第35至37、41頁),並有狄卡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108年8月12日狄卡字第108081201號函暨所附DCA RD網站被告2人會員基本資料、被告2人之通聯調閱查詢單、 告訴人張景鈺所提供之DCARD論壇心情版標題為「呼籲各位 女性有變態在932公車出沒」文章及被告2人之留言擷圖、DC ARD論壇中告訴人「Fay」之個人頁面、其發表之文章、個人 照片及個人影片擷圖在卷可稽(見偵卷第49、57、63、65、 67、71、75頁,偵續卷第71至77頁),是此部分之事實,首 堪認定。
(二)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祇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 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意旨 參照)。查DCARD論壇係經由網際網路聯結不特定使用者, 而卡稱「中臺科技大學」男同學之匿名者,在「DCARD」論 壇心情版發表如附表編號1所示「呼籲各位女性有變態在932 公車出沒」之文章,該貼文下之留言,為不特定多數人均得 點閱、瀏覽,則被告蘇志煒、朱應涵在上開公開之文章頁面 ,發表前揭內容之文字,使不特定人均得以點閱瀏覽,已處 於不特定人可共見或並聞之狀態,自與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 定「公然」之構成要件相符。又按「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 目的,直接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 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 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言。查被告蘇志煒以「誰知道你的腿是 正的還是醜的 搞不好他是看妳腿太醜」、「喔妳的照我看 了 蠻醜的啊 他是看妳醜才一直盯著你看吧 妳這種台女 的素質才是真的差 身材這麼爛還以為美 白眼怒翻三圈半 」、「這腿0分啊 完全沒有玲瓏有緻的fu我想想到西遊記 裡的白骨精 我把圖放大開來看不得了了 難看到炸裂 美 腿哪是這樣啊?妳是井底之蛙還是沒看過美女?長得路人成 這樣還怒吼別人真的超沒水準妳還敢沾沾自喜?真是刷新三 觀」等語回覆告訴人之留言,及被告朱應涵以「那位叫人點 卡稱看照的真的挺醜而不自知 確實難看」、「笑死 自助 餐真好吃 媽的整串台女」等語回覆告訴人上開留言,依據 社會一般通念,被告2人上開文字內容,當均有表示輕蔑、 嘲諷及不屑之貶意,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及心理上感受到屈辱 及難堪,是被告2人發表上揭文字內容之言論,自均足以貶 損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當屬侮辱人之言語,殆屬無疑 。再參酌文章暨下方留言內容,被告蘇志煒、朱應涵顯然均 係因對告訴人留言之內容不滿,被告蘇志煒係標註告訴人前 則留言順序,再回覆前開不雅內容之留言,被告朱應涵係以



告訴人前則留言內容中之陳述以特定指涉告訴人,而回覆前 開不雅內容之留言,則被告2人上開留言,均顯係意在對告 訴人表達嘲諷、輕蔑及不屑之意,且被告2人各接續數則留 言辱罵告訴人,益徵被告2人主觀上均具有公然侮辱告訴人 之犯意甚明。
(三)被告2人固以前詞置辯。惟:
 1.按刑法第311條針對誹謗行為,雖定有不罰事由,然於公然 侮辱行為,並無適用餘地。準此,於公然侮辱案件,被告並 無主張其係以善意發表言論,而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 利益,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之餘地。是被告 朱應涵辯稱:我覺得我是在適當評論云云,自不得作為不罰 之理由。
 2.再者,原作者文章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內容,旨在分享其 女友搭乘公車之經歷,並呼籲女性在單獨搭乘大眾交通工具 時,應隨時保持警覺。告訴人回應上開文章即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留言內容,亦在陳述自己曾有搭乘公車而遇相類似讓 自己主觀上有不舒服感受之經驗,告訴人於該則留言內容並 未直指對方對其性騷擾,亦無以文字形容對方為「變態」, 是被告蘇志煒辯稱:我覺得告訴人隨便說別人是變態,沒有 證據,我最主要用意是想要讓告訴人知道如果她說別人對她 性騷擾,要有證據云云,顯為無據,且被告蘇志煒第一次以 「誰知道你的腿是正的還是醜的 搞不好他是看妳腿太醜」 等語之留言內容,完全未彰顯其所辯「說別人性騷擾,要有 證據」之意,反係攻擊告訴人之美醜,益徵被告蘇志煒上開 所辯,殊不足採。又告訴人固於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留言中 ,表示不排斥他人點閱其照片之意,然其該則留言內容旨在 表達其認為不論長相美醜,都不應被眼神猥褻之立場,縱使 告訴人不排斥他人點閱其照片,亦不代表被告2人得以前揭 言語辱罵告訴人。
(四)綜上所述,被告2人並非針對原文章呼籲之主題提出針砭評 論,而率以上開言詞對告訴人進行人身攻擊,不僅無助於開 展原文章議題之討論,反使渠等言詞淪為情緒發洩,自難謂 為適法。是認被告2人前開犯行均洵堪認定,本案事證明確 ,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2人行為後,刑法業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第30 9條,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然該次修正僅就罰金刑部 分修正,核與修正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之規定 相同,就被告所涉本案犯行之法定刑度並未修正,且實質上 並無法律效果及行為可罰性範圍之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適



用之問題,非刑法第2條第1項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而無該條 之適用,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 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核被告蘇志煒、朱應涵所為,係各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 然侮辱罪。被告2人均係於同一文章貼文下,多次留言侮辱 告訴人,均各係於密接之時間為之,侵害之法益相同,各行 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 各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各論以接續之一行為。(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與告訴人素不相識 ,竟均僅因在DCARD論壇上,不滿告訴人之留言內容,即各 以前開不雅文字留言侮辱告訴人,貶損告訴人之人格,所為 均非可取,又渠等犯後矢口否認犯行,且亦均未與告訴人達 成和解等情,兼衡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從事之職業、 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詳本院卷第92頁),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華提起公訴,檢察官盧慧珊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趙耘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附表:
編號 發文者 文章(留言)內容 1 原文章內容作者即以卡稱「中臺科技大學」男同學匿名者 就在昨天下午我女友搭公車從板橋到三峽的932公車上,當時她坐靠窗接著有個中年男子上車坐在她身邊,而精神疲憊的她就在上高速公路時一直覺得有東西在碰她的大腿,然後她睜開眼發現是隔壁男子的手指不斷游移在她大腿附近。 當下在高速公路上的她不知所措,認為立即大喊變態也沒人會理會,便默默吞下這口氣,我接到她的電話聽著訴說著她當時被吃豆腐的感受非常憤怒,我實在嚥不下這口氣,呼籲各位女性在單獨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時要隨時保持警覺,別讓變態有機可趁。 趁這變態還沒毀容前趕緊讓各位認識! 2 告訴人 有次下大雨搭公車 那天穿短裙 阿伯坐對面一直盯一直看我大腿 總算要下車的時候 站起來霎那發現他還在緊盯我裙底 當下火整個喇起來 重摔我的安全帽 怒吼你看夠了沒啊!才下車 死老頭再看我戳瞎你的眼(B12) 3 告訴人 B13要看我的照片可以點進來啊 我就算長得再醜或美 就可以被眼神猥褻ㄛ? 台男素質果然是很差欸(B16)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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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