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交易字第6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諺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
67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案被告鄭諺楠所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嫌,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簡靜枝 已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1 頁),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26739號
被 告 鄭諺楠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諺楠於民國108年11月6日11時3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小客車,沿宜蘭縣宜蘭市城隍街由西往東方向行駛 ,應注意車前狀況及行經閃光紅燈號誌之路口,應注意路口 之來車,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 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其行經上開城隍路與舊 城西路口時,適與簡靜枝由舊城西街北往南騎乘車牌號碼00 0-000號之普通機車發生撞擊,簡靜枝因而人車倒地,身體 因而受有頭部外傷、右手掌深撕裂傷、左手掌撕裂傷及上唇 、雙手、右肘、雙膝、右小腿多處擦挫傷併發蜂窩性組織炎 等傷害。
二、案經簡靜枝訴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 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項 1、 被告鄭諺楠於警詢之談話紀錄 伊於前揭時、地駕車與告訴人簡靜枝騎乘之機車發生車禍之事實。 2、 告訴人之刑事告訴狀中之指述 伊於前揭時、地騎車與被告駕駛之自小客車發生車禍,致伊身體受傷之事實。 3、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當事人登記聯單、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行車紀錄器光碟暨畫面截圖、現場照片等 1、車禍當時及現場之狀況。 2、被告有肇事因素之事實。 4、 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衛福部雙和醫院診斷證明書(乙種)各乙份 告訴人因前揭車禍身體受傷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檢 察 官 陳 鴻 濤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胡 君 瑜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