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交易字第2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彩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
09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郭苗欣告訴被告翁彩賀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 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依同 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民國109 年12月31日向本院表示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 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趙耘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0953號
被 告 翁彩賀 女 OO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 0段00巷0弄 000號O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翁彩賀於民國108年12月8日14時2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OO-OOO O號自小客貨車沿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1段135巷由東往西車 道直行而抵達復興南路1段之路口,於右轉駛入復興南路1段 由南往北車道後旋臨時停放在同路段139號店面前之殘障人 士專用停車格內,詎其本應於開啟車門前注意後方有無其他 往來車輛,而依當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 即貿然開啟駕駛座之車門,致使騎乘自行車自同向左後方駛來 之郭苗欣見狀後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造成郭苗欣因此受有尾 骨閉鎖性骨折、下背和骨盆挫傷及後頭部鈍傷等傷害。嗣員 警到場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郭苗欣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翁彩賀於警詢時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郭苗欣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 全部犯罪事實。 4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診斷證明書(診字第4161號) 全部犯罪事實。 5 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暨擷圖照片(參卷附TEON DVD-R光碟片所儲存之「局監視器-復興南路1段北往南方向-1424_」影像檔【畫面播放時間:00:03:59】)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翁彩賀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林錦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簡卲瑄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