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9年度,242號
TPDM,109,單聲沒,242,202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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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奕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23066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9年度執聲字第2031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子菸油壹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奕偉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30 6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確定,並於109年 11月17日(聲請書誤植為7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在案 。而扣案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1瓶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 所用之物,爰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刑法第38條第2項前 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亦定有明文。末按查獲之禁藥業經行政機關依藥事法 第79條第1項沒入銷燬,則不得更為沒收之諭知;若未經行 政機關沒入銷燬,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最 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被告曾奕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 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306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9年1 1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 駁回再議處分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 扣案之電子菸油1瓶,含有NICOTINE成分,屬於未經核准擅 自輸入之禁藥一節,此有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新北衛食字第10 81249137號函及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又上開扣案物係被告所 有且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有扣案物照片附卷可佐。況上開 扣押物品尚未經行政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沒入銷燬, 是本件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子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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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