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彥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扣押物(109年度執聲字第2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彥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292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 確定,並於109年10月23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扣 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 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查獲施用第一、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 07年度毒偵字第 292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7年10月24日確 定,並於109年10月23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節,有 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07年度上職議字第139 01號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67至71頁、第74至75頁,本 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22號卷第11頁),此部分事實,堪予 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 務中心鑑定,編號一之⒈部分,檢出Tetrahydrocannabinol 及Cannabinol成分、編號一之⒉檢出Tetrahydrocannabinol 、Nicotine及Cannabinol成分,其中檢出Tetrahydrocannab inol為四氫大麻酚,為大麻主要成分之一,為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二級毒品,有該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詳如附表 編號一所示)。上開附表編號一之⒉所示之褐色菸斗1 個, 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難與之完全析
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褐色菸斗1個應併予宣告 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 銷燬,併此敘明。是檢察官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鍾雅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證據 一 ⒈黃綠色乾燥植株1袋(驗餘淨重0.3098公克) ⒉褐色菸斗1 個 ⒈檢出Tetrahydrocannabinol及Cannabinol成分。 ⒉檢出Tetrahydrocannabinol、Nicotine及Cannabinol成分。 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卷第9至11頁)。 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7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偵卷第5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