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628號
TCDV,109,除,628,202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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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28號
聲 請 人 黃士玲 

訴訟代理人 黃柏盛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4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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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6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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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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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ND-262207-1 │ 無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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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