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623號
聲 請 人 鎧全鐵材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永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除權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規定徵 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3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該裁定送 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並諭知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109 年11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 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則本件聲請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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