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04號
聲 請 人 星歐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恩平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40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9 月8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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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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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容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109年3月31日│15,660元│AA1347966 │
│ │ │台中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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