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債權存在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723號
TCDV,109,重訴,723,2020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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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23號
原   告 吳雪琴 
被   告 台灣鐵路管理局工務養護總隊

法定代理人 姚惠祥 
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鐵路管理局工務養護總隊職工福利委
      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添富 
當事人間確定債權存在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請求確定債權存在事件,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84,457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以109年度補字第 217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109年11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依前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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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