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58號
原 告 張承守
訴訟代理人 洪震東
被 告 張天和
張賜
張崇修
上列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英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訴訟原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諭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然因原告於109年12月15日具狀撤回起訴,認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