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658號
TCDV,109,重訴,658,2020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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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58號
原   告 張承守 
訴訟代理人 洪震東 
被   告 張天和 

      張賜  

      張崇修 
上列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英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訴訟原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諭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然因原告於109年12月15日具狀撤回起訴,認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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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