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44號
原 告 犁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英任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 代理人 莊惠祺律師
徐祐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鈴育律師
被 告 張仙玫
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律師
洪錫欽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柏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營業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係受本院109 年度司字第19號裁定 選任之臨時管理人,該裁定業經本院109 年度抗字第158 號 裁定廢棄並駁回聲請,則原告現法定代理人身分不明,尚有 查明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