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128號
TCDV,109,重訴,128,2020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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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原   告 林陸順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榮成律師
被   告 周珊儀 
訴訟代理人 王國泰律師
複 代理人 彭敬元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對於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600號過失傷害判決 仍有肇責歸屬之爭議,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交簡上字第 48號案件審理,因肇責歸屬之認定確有影響本院裁判,而裁 定命在該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9年度交簡上字第48 號刑事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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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