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72號原 告 楊子宏 訴訟代理人 郭乃瑩律師被 告 黃芷穎 訴訟代理人 蔡菘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官 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