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052號
原 告 游阿昆
余增財
莊榮兆
被 告 廖本彰(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作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對被告廖本彰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於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狀上所列被告廖本彰(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依戶籍資料所示,其於起訴前之民國108年7月23日即已死 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不得為訴訟法律關係之主體,且此訴 訟要件欠缺無從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原告對被告廖本彰之 訴為不合法,應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