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052號
原 告 游阿昆
余增財
莊榮兆
被 告 廖本彰
林瑛琍(更名林靜慈)
曾昱淳
上列原告對傑普綠色資通訊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廖本彰、容華資
訊有限公司及得利雲端資訊有限公司負責人林瑛琍、得利雲端資
訊有限公司負責人曾昱淳等人提起確認合作關係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卷附資料
所示其因合作關係存在爭執所生損害新臺幣(下同)1億元核定
之,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92,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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