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754號
TCDV,109,訴,3754,2020123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754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塗文芳 
被   告 黃金堡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高俊元 


被   告 黃慧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黃金堡有限公司(下稱黃金堡公司)、高俊元黃慧貞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黃金堡公司於民國105 年6 月29日邀同被告 高俊元為連帶保證人、被告黃慧貞為擔保提供人兼連帶保證 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400 萬元,借款期間自105 年6 月29 日起至110 年6 月29日止(107 年3 月15日變更借款到期日 至117 年6 月29日),約定利息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 息(107 年3 月15日變更為自借款日起共分144 期,每期1 個月,自第1 期起按月本息攤還),並按原告銀行公告指標 利率(月調)1.16% 加1.64% 計為年利率2.80% ,嗣後隨原 告銀行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 之年利率計算,並約定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款日起, 就應還款項,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10% ,逾 期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20% 計付違約金 。詎黃金堡公司自109 年6 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 借據第9 條約定,已喪失分期攤還之權利,視同貸款全部到 期,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 1 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變更借款契約書影本 各1 份、帳務明細表2 份、原告銀行公告指標利率(月調 )調整表1 份為證,核與原告所主張之事實相符,且被告 對於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期間受合法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被 告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二)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 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 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 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 條第1 項、第25 0 條第1 項亦有明文。再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 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 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 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 法第746 條所列各款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 條關於 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 旨參照)。本件被告黃金堡公司向原告借貸前述金額,借 款後未依約清償,迄今尚有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 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且清償期已視為到期,而被告高俊元黃慧貞為連帶保證人,依約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揆諸 前開說明,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 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附表(幣別:新臺幣)
┌──┬──────┬─────┬───┬─────────────┬────┐




│編號│ 本 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 │ 違 約 金 │短收利息│
├──┼──────┼─────┼───┼─────────────┼────┤
│ 1 │175 萬6,986 │自109 年6 │ │自109 年7 月30日起至清償日│2,351元 │
│ │元 │月29日起至│ │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
│ │ │清償日止 │ │左開利率10% 計算;逾期超過│ │
│ │ │ │ │6 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 │ │
│ │ │ │ │計算。 │ │
├──┼──────┼─────┤2.48% ├─────────────┼────┤
│ 2 │43萬9,242元 │自109 年6 │ │自109 年7 月30日起至清償日│587元 │
│ │ │月29日起至│ │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
│ │ │清償日止 │ │左開利率10% 計算;逾期超過│ │
│ │ │ │ │6 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 │ │
│ │ │ │ │計算。 │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黃金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