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126號
TCDV,109,訴,3126,2020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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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26號
上 訴 人 廖三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志諻楊建立林榮村周泉松、陳明
照、賴炯銘賴春田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
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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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