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26號
上 訴 人 廖三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志諻、楊建立、林榮村、周泉松、陳明
照、賴炯銘、賴春田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
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