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51號
上 訴 人 江唯奕
被 上訴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9 年10月12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 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故上訴人應於109 年11月16日以前提起 上訴。惟上訴人延至109 年12月14日始提起上訴,依上說明 ,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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