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92號
上 訴 人 方青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釵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年11月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392號)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有下列不合法之情形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何1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狀記載僅「聲明上訴」,漏
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記載「上訴聲明」(
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認有命上訴人補正之必要。
二、上訴人倘對原審判決命給付金額全部聲明不服,則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71,4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倘上訴
人係對原審判決命給付金額一部聲明不服,則俟上訴人補正
上訴聲明後,本院另以裁定通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