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19號
原 告 家天下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淑娟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律師
複 代理人 謝享穎律師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嘉謙、洪嘉
穗、賈毓閔、張蘭馨、朱原申、蕭少琳、林鶯鶯、陳素蓮、張慧
芬、張佩鈺、何怡珍、許曾英蘭、蔡志仁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
,原告於訴狀送達後擴張訴之聲明為:「洪嘉謙、洪嘉穗、賈毓
閔、張蘭馨、朱原申、蕭少琳、林鶯鶯、陳素蓮、張慧芬、張佩
鈺、何怡珍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300元,許曾英蘭、
蔡志仁應各給付原告42,000元,及均自擴張聲明暨準備書狀繕本
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見本院卷㈡第236頁)。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15,3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730元,
尚有99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