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本源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江麗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1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298 萬8,80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5,901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
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
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承受訴訟部分,應於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