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084號
TCDV,109,訴,2084,2020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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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084號
原   告 吳姵瑤 
      吳致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律師
被   告 廖孟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其個人臉書(Facebook)之社群網頁上,公開道歉如附件所示之內容十日。
被告應給付原告吳姵瑤吳致均各新臺幣貳萬元,及均自民國一0九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吳姵瑤原為夫妻關係,於民國107 年 8 月8 日協議離婚。吳姵瑤與原告吳致均為朋友關係。緣吳 姵瑤曾向被告請求返還其所有BMW廠牌之車牌號碼0000-00號 自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未獲置理,吳姵瑤遂於108 年 5 月13日12時44分,報警前往被告位於臺中市○○區○○○ 道0 段000 號屋前欲拖吊該車,然因該車內尚有被告私人物 品,為免滋生事端,吳姵瑤未實際拖吊該車,即與警方自行 離去。詎被告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及公然侮辱之接 續犯意,於同日15時37分許、17時37分許,在其臉書個人頁 面,張貼吳姵瑤報警欲拖吊車輛之照片數張,並同時張貼內 容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文字;復接續於同日20時53分許,在 LINE通訊軟體之公開貼文內,張貼吳姵瑤報警欲拖吊車輛之 照片數張,並同時張貼內容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文字;再接 續於同年月15日,在臉書社團爆料公社二館,張貼內容如附 表編號3 所示之文字(下合稱系爭言論),並同時張貼吳姵 瑤報警欲拖吊車輛之照片,指摘吳姵瑤吳致均之私德,而 與公共利益無關,足以侵害吳姵瑤吳致均之人格尊嚴、名 譽及社會評價。爰依民法第18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 195條第1項,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於其個



人臉書之社群網頁(FB)通訊軟體上,公開道歉如附件所示 之內容,期間至少6 個月。㈡被告應賠償原告吳姵瑤新臺幣 (下同)3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㈢被告 應賠償原告吳致均3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㈣上開第2 、3 項請求,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伊確實於原告指稱之時間、方式在網路上發表系 爭言論,但伊在108 年5 月23日收受原告訴訟代理人之律師 函後,即將系爭言論刪除,並以同一篇幅之文章向原告致歉 。且系爭言論係因吳姵瑤迭以系爭汽車所有權歸屬問題,向 伊尋釁,並借題發揮報警致伊遭受鄰居、同事異樣眼光,伊 所為前開行為係肇因於吳姵瑤先前騷擾所致。認為原告請求 精神慰撫金過高,應予酌減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 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 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被告與吳姵瑤原為夫妻關係,於107 年8 月8 日協議離婚。 被告於108 年5 月13日15時37分許、17時37分許,在其臉書 個人頁面,張貼吳姵瑤報警欲拖吊車輛之照片數張,並同時 張貼內容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文字;復接續於同日20時53分 許,在LINE通訊軟體之公開貼文內,張貼吳姵瑤報警欲拖吊 車輛之照片數張,並同時張貼內容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文字 ;再接續於同年月15日,在臉書社團爆料公社二館,張貼內 容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文字,並同時張貼吳姵瑤報警欲拖吊 車輛之照片,嗣因上開行為,為本院刑事庭以109 年度易字 第771 號判決,認定被告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40日確定等 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正(見本院卷第73至74頁 )。原告以系爭言論侵害其名譽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 損害,並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為被告以前詞所拒。茲就 爭點論述如下:
㈠被告所為系爭言論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⒈名譽乃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 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名譽有無受 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最 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 號原判例意旨參照)。 ⒉審諸被告所為系爭言論,依社會一般具有健全通念之人之認 知,實有負面評價原告之意味,且事涉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已足傷及原告人格尊嚴,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足認被 告所為系爭言論,已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㈡被告應賠償原告非財產上損害,並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⒈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 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 之金額,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此觀民法第184 條 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⒉非財產損害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 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 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 之數額。又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規定所謂「相當」者,應以 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份地位 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查兩造之學經歷及現職收入 等,業據渠等陳明在卷(本院卷第56、87、119 頁)。復經 本院調取兩造之107 、108 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 細表(本院限制閱覽卷),審酌兩造之教育程度、身分、社 會地位、經濟狀況、原告所受精神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 原告各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30萬元,容有過高,爰分別核 減為各2 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不能准 許。
⒊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後段規定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因法律 並未具體規定各種不同之處分方法,故究竟如何處分始為適 當,法院自應斟酌實際加害之情形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 職業、被害之程度,以為酌定之標準,惟仍必須該處分在客 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如屬以判決命 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 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而無牴觸憲法對 不表意自由之保障。本院審酌被告係在其個人臉書頁面發表 系爭言論,侵害原告名譽權,被告復於108 年5 月24日自其 個人臉書頁面刪除系爭言論(本院卷第61頁),系爭言論張 貼在被告臉書頁面之期間為10日,及公開道歉未以涉及加害 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方式為之等情,認以原告聲明如 附件所示之內容,張貼於被告臉書個人頁面10日為適當,逾 此範圍之期間,則無必要。至被告雖主張已於108 年5 月24 日將上開言論刪除,並向原告致歉云云(本院卷第61頁), 然依其道歉文附圖文字「身為被害者,我感到相當抱歉」以 觀,對於被告所為是否確實係向原告道歉,而能回復原告之 名譽,尚非無疑,可認原告之名譽未因被告前揭道歉圖文有 所回復,故其所辯,要非可採。
㈢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 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5 %,此觀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 前段、第203 條規定可明,原告並得按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 付遲延利息。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 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各2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損害 賠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9 年5 月6 日起(見本院10 9 年度附民字第366 號卷第13頁),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 %計算之利息部分,應予准許;逾該範圍之請求,應 予駁回。
五、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原 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聲請宣告免為 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酌定相 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 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 敘明。
七、本件係由本院刑事庭移送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2 項規定,免納裁判費用。兩造復無其他訴訟費用 之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末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鍾宇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瑜甄
附件
「本人曾以本人臉書貼文,辱罵吳姵瑤小姐及吳致均先生, 因其內容不當,導致吳姵瑤小姐及吳致均先生人格、名譽及 社會評價受損,特此表示歉意。」
附表:
┌──┬────┬───────────────────────┐
│編號│張貼處所│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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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臉書被告│吳姵瑤原本以為妳跟有婦之夫外遇是最不要臉的,沒│
│ │個人頁面│想到今天才見識到什麼是更上一層樓。我們的官司妳│
│ │(瀏覽權│不積極處理、耍廢就算了,想獅子大開口霸佔我買的│
│ │限設定為│房子、車子、財產至今你不但不收斂報假案找警察到│
│ │公開) │我公司囂張跋扈,還好警察明事理沒讓你得逞。吳姵│
│ │ │瑤吳致均你們狼狽為奸,我也不會再被欺負,屬於我│
│ │ │的我會以法律拿回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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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LINE通訊│凡事適可而止,給你們全家臉妳卻不要臉,許多事不│
│ │軟體 │想跟妳計較而不去干擾大家生活日常。全部都給了妳│
│ │ │,啃的連骨頭都不留給人,如果硬要一個結果,我會│
│ │ │力爭到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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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臉書爆料│#真的忍無可忍了 │
│ │公社二館│#讓大家看看什麼是不要臉天下無敵
│ │(瀏覽權│我與前妻吳○瑤2008結婚快十年,…我買的車子、房│
│ │限設定為│子、財產…都是登記女方名下,…直到有一天我無意│
│ │公開) │看到女方手機裡的照片,很多跟另一個男子的親密合│
│ │ │照,加上她的那些行為,我才終於明白,我被戴綠帽
│ │ │了…晴天霹靂的是那個外遇對象吳○均是我的朋友,│
│ │ │他是一家連鎖咖啡廳的加盟老闆,…沒想到事後女方│
│ │ │賴帳,車子、房子一直不過戶給我,…沒想到對方竟│
│ │ │然獅子大開口,要車子、要房子、金飾、就連我家祖│
│ │ │產也要拿…甚至與小王一同到我公司叫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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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