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24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台中市大雅區勝興宮
法定代理人 韋茂松
參 加 人 張意坤
前列台中市大雅區勝興宮、張意坤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榮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王如榕
訴訟代理人 熊霈淳律師
複代理人 熊治璿律師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
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及第77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反訴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依反訴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反訴被告返還臺中
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40.2
坪(實際面積以測量為準)予反訴原告;聲明第二項、第三
項請求反訴被告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及法定遲延利息。
揆諸前揭說明,反訴原告聲明第二、三項請求反訴被告給付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具以一訴為附帶請求之性質,不併
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反訴原告第一項聲明利
益核定之。而系爭土地民國109 年1 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
新臺幣(下同)7,600 元,本件經測量後反訴原告請求返還
之面積為125 平方公尺,故訴訟標的價額為950,000 元(12
5 ×7,600 =950,000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