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79號
原 告 陳進修
林麗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被 告 湯瑞珍
被 告 吉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佑駿
被 告 奕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榮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吉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陳報已與原告達成部分和解條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年1月18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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