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還房子及車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643號
TCDV,109,補,2643,2020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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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43號
原   告 葉潾檡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曉慶間請求歸還車子及房子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及通知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將由本院逕行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聲明第1項即原告購買門牌號碼台中市○○區○
  ○00街00號4樓之7房屋之價金,並提出該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全文影本1件供參。
二、請具狀陳報聲明第2項即原告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之價金,並提出購買上揭汽車之買賣契約書影本1件
  供參。
三、請提出原告所有上揭門牌號碼台中市○○區○○00街00號4
  樓之7房屋之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請向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
  局申請),或提出該房屋108、109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影本各1
  件供參。
四、請提出被告楊曉慶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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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