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43號
原 告 葉潾檡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曉慶間請求歸還車子及房子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及通知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將由本院逕行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聲明第1項即原告購買門牌號碼台中市○○區○
○00街00號4樓之7房屋之價金,並提出該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全文影本1件供參。
二、請具狀陳報聲明第2項即原告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之價金,並提出購買上揭汽車之買賣契約書影本1件
供參。
三、請提出原告所有上揭門牌號碼台中市○○區○○00街00號4
樓之7房屋之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請向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
局申請),或提出該房屋108、109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影本各1
件供參。
四、請提出被告楊曉慶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