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40號
原 告 友達晶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昆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見方環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照兩造於
109 年9 月17日協議,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43,845
元之本息;另主張依兩造於109 年7 月23日簽訂之買賣合約書第
5 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669,363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
713,2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8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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