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639號
TCDV,109,補,2639,2020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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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39號                                          
原   告 許宇承
原   告 許羽忻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沁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鴻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949,960元(附帶請求孳息部分不併計),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9,6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臺中市○○區○○段000
  號、276-2號地號土地及同段17號建號建物之土地、建物登
  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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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