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39號
原 告 許宇承
原 告 許羽忻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沁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鴻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949,960元(附帶請求孳息部分不併計),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9,6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臺中市○○區○○段000
號、276-2號地號土地及同段17號建號建物之土地、建物登
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