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637號
TCDV,109,補,2637,2020121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37號
原   告 劉志昇 

被   告 王培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0,000元,應繳
  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
  繳5,6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