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91號
原 告 蘇俋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沐石空間設計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沐石空間設計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繳裁
判費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6,3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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