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90號
原 告 柯吉財
被 告 柯文湶
柯銘鴻
柯淑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套繪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
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
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原告未於訴狀載明起訴
之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之一,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㈠、陳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該價額核算裁判費後自行補
繳。
㈡、如未能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則因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
定,應依前述說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
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應如數補
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