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589號
TCDV,109,補,2589,2020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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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89號
原   告 凱門(香港)保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HOO BOO TECK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被   告 韓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武榮津師
被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   告 陳美玲 
      鍾鎮澤 
      呂玉清 
      李其樺 
      李緯祥 
      陳慶鴻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
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
參照)。查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0萬7062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6
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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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門(香港)保溫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門(香港)保溫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韓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