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89號
原 告 凱門(香港)保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HOO BOO TECK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被 告 韓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武榮津師
被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 告 陳美玲
鍾鎮澤
呂玉清
李其樺
李緯祥
陳慶鴻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
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
參照)。查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0萬7062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6
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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