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588號
TCDV,109,補,2588,2020120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88號
原   告 冠侶生活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宗恩建偉冷凍工程有限公司洪正璋即瀧盛
餐飲店、王道嚴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7,94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1,0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1/1頁


參考資料
建偉冷凍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侶生活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