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580號
TCDV,109,補,2580,2020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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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80號
原   告 壹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仁 
訴訟代理人 曾婉禎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鉅明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民國109年度司促字第
  35039號),惟被告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2,052,449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25,849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5,349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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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壹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