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80號
原 告 壹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仁
訴訟代理人 曾婉禎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鉅明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民國109年度司促字第
35039號),惟被告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2,052,449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25,849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5,349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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