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74號
原 告 紀文良
紀文定
紀碧霞
蔡紀碧美
江希平
廖金生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希玲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起訴請求將坐落臺中市后里區新公館段104-2、101-2、104-1、
101-1、104-3、101-3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及地上物拆除,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初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98, 3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