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574號
TCDV,109,補,2574,2020120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74號
原   告 紀文良 
      紀文定 
      紀碧霞 
      蔡紀碧美
      江希平 
      廖金生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希玲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起訴請求將坐落臺中市后里區新公館段104-2、101-2、104-1、
101-1、104-3、101-3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及地上物拆除,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初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98, 3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