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70號
原 告 莊宏宥
上列原告與被告至佳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萬32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萬3274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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