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570號
TCDV,109,補,2570,202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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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70號
原   告 莊宏宥 
上列原告與被告至佳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萬32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萬3274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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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至佳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