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24號
原 告 張煥章
張明輝
林清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律師
複代理人 張彩雲律師
被 告 童美惠
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因原告未能陳報其等通行系爭土地所能獲得之財產上利益為何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
定換算後以新台幣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3
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