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324號
TCDV,109,補,2324,2020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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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24號
原   告 張煥章 
      張明輝 
      林清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律師
複代理人  張彩雲律師
被   告 童美惠 
 
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因原告未能陳報其等通行系爭土地所能獲得之財產上利益為何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
定換算後以新台幣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3
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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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