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185號
TCDV,109,補,2185,2020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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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85號
原   告 何秉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肯尼詩企業社葉金蘭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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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