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387號
TCDV,109,聲,387,2020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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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林雯琦律師(賴生祺之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之當事人賴生祺與相對人賴玟錂等3人間請求塗銷所
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426號),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民國108年度訴字第2426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於民國109年1月10日上午言詞辯論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 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 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 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 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已就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426號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提起上訴,現正繫屬於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民事庭審理中(109年度上字第555號)。因相對 人提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426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於民國109年1月10日之言詞辯論筆錄逐字譯文作為證物, 而其中註記諸多與案情無涉之個人意見,且相對人之訴訟代 理人未交付光碟予聲請人,聲請人無從就相對人提出之上開 逐字譯文形式及內容之真正表示意見,並為發現真實與促進 訴訟,以核對筆錄之必要,爰聲請自費交付本院108年度訴 字第2426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就109年1月10日言詞 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426號塗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等事件之當事人賴生祺之訴訟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 覽卷宗之人,且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規定;復據聲請 人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



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 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 法第90條之4第2項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 、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項、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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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