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9年度,482號
TCDV,109,簡上,482,2020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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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482號
上 訴 人 紀桂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8日本院臺中簡易庭
109年度中簡字第2118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
民事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狀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倘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部分,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 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此項規定對於 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亦準用之,同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9年11月4日提出上訴狀,僅聲明上訴 ,而漏未記載「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等依法應表明之 事項,致法院無從確認上訴範圍及審理,被上訴人亦無從行 使訴訟防禦權,本件上訴即有不合法之情事,認有命上訴人 補正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林婉昀
 
法 官 林金灶
 
 
附件:
一、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 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 明(即「上訴聲明」)。
四、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二、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事項:
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 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 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 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 ;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 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 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四、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 之事項。(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三)因不可歸責於當 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 平者。
五、未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者,即駁回上訴。未提出上訴理由書 ,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本院得駁回再提 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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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