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監宣字第826號
聲 請 人 廖年堂
相 對 人 廖聰二
關 係 人 廖年喜
廖美霜
廖芸希
吳碧霞
上開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正本理由欄一、「廖年喜(女...)」之記載應更正為 「廖年喜(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 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