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補字第4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李聰輝
代 理 人 王銘助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徐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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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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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 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
│ 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
│ 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 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
│ 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 │
│ 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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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
│ (即自107年11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 │
│ 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 │
│ 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 │
│ 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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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補正: │
│ 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
│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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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
│ (自106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
│ 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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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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