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9年度,425號
TCDV,109,消債補,425,2020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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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消債補字第425號
聲請人(   王建超 
即債務人)      
代 理 人 洪瑞霙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
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徐玲玉
 
附表:
┌───────────────────────────┐
│受扶養義務人黃琬玲之全部子女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王建彬之全部手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
│補正有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更生事件為另一事件,請再提出 │
│委任狀到院)。 │
├───────────────────────────┤
│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




│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
│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為下列行為: │
│1.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
│2.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 │
├───────────────────────────┤
│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
├───────────────────────────┤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800元。 │
├───────────────────────────┤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受扶養親屬財產歸│
│ 屬資料清單。 │
│2.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3.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
│ 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
│ 、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4.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受扶養親屬最近二│
│ 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2.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3.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
│ 於109年7月27日聲請前二年)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
│ 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
│ 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
│ 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4.提出債務人「本人」、「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於│
│ 109年7月27日聲請前兩年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
│ 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
├───────────────────────────┤
│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
│人聲請前兩年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台中市政府公告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1.2倍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 │
│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




│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1.聲請前二年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
│ 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
│ 」,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2.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
│ 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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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