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補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蔡丞宜
代 理 人 簡嘉瑩律師(法扶)
輔 佐 人 柯翎華
輔 佐 人 蔡欣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
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徐玲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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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正簡嘉瑩律師之委任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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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補正: │
│1.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104年7月20日至 │
│ 109年7月21日)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
│ 責人?並提出公司、商行、自營攤販之相關登記證明文件。│
│2.若有,請陳報該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聲請│
│ 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
│ 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
│ 。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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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臺中地方法│
│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
│、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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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07年7月至109年7月)內為下 │
│列行為: │
│1.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
│2.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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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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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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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1.除已陳報者外,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
│ 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 │
│ 年間變動情形。 │
│2.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 │
│ ,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3.陳報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價值,並增列於財產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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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1.聲請人「本人」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7月起迄今│
│ )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
│ 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
│ 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 │
│2.提出債務人「本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7年7月起迄今│
│ )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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