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09年度,68號
TCDV,109,家繼簡,68,2020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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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家繼簡字第68號
原   告 蔡清遠 
被   告 蔡清金 
      陳蔡秀雲
      洪裕翔 
      洪裕棋 
兼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洪忠霖 
被   告 李蔡秀嫄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李賴如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 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被告李蔡秀嫄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 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被繼承人李賴如於民國109 年6 月2 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 所示之遺產。兩造為其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查被 繼承人李賴如並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或載明分割 之方式,兩造亦未以契約禁止分割遺產,惟就如附表一所示 之遺產,迄今仍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 ,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李賴如之遺產。主張之分割方法按兩造 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並聲明:請求分割被繼 承人李賴如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二、被告抗辯:
㈠被告蔡清金陳蔡秀雲洪忠霖洪裕翔洪裕棋部分:被 繼承人李賴如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不爭執。同意原告主 張之分割方法等語。
㈡被告李蔡秀嫄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三、本院的判斷:
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



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 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 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 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及第1141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 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 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 此限。」,此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定有明文。經查: 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李賴如於109 年6 月2 日死亡,遺有如附 表一所示財產,兩造均為被繼承人李賴如之繼承人,應繼分 如附表二所示等事實,有被繼承人李賴如之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兩造戶籍謄本、被告洪忠霖洪裕翔洪裕棋 之母即被繼承人李賴如之女李麗花之除戶戶籍謄本、財政部 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 郵局109 年10月26日中管字第1091801693號函暨交易明細表 可佐,堪信為真實。又本件兩造就被繼承人李賴如之遺產無 法協議分割,有本院109 年9 月28日109 年度家補字第1540 號報到單、調解紀錄表可佐,而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無不 能分割之情形,且無證據顯示兩造彼此訂有不分割遺產之協 議,則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依照上開法條規定,請求裁 判分割兩造公同共有之如附表一所示遺產,自屬有據。 ㈡被繼承人李賴如所遺之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如何分割為適當 ?
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64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依民法第830 條第2 項準用民法第824 條之規定,共有 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解決,而提起請求分割共有 物之訴,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 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 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判例、 84年度台上字第971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繼承人李 賴如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郵局帳戶存款及孳息,性質可 分,按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亦符合公平。從 而,依如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載之方法分割兩造公 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屬適當。
四、綜上所述,被繼承人李賴如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未為分 割,則原告本於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分割遺產,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並按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分割 ,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 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



因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 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 按其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爰諭知訴訟費 用之負擔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的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第85條第1 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附表一:被繼承人李賴如之遺產明細暨遺產分割方法┌─┬──┬───────────────┬─────────────┐
│編│種類│ 財 產 所 在 │ 本院分割方法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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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局│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
│ │ │號002125-6號、帳號802423-1號存│比例分配取得。 │
│ │ │款222,740元及孳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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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應繼分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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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姓名 │應繼分暨訴│
│ │訟費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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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清遠 │1/5 │
├─────────┼─────┤
蔡清金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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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蔡秀雲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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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裕翔 │1/15 │
├─────────┼─────┤
洪裕棋 │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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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忠霖 │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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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蔡秀嫄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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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