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1977號
TCDV,109,司聲,1977,2020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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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977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廖宛蓁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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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