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977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廖宛蓁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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