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1869號
TCDV,109,司聲,1869,202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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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869號
聲 請 人 寬泰置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瓊熙
相 對 人 楊勝添
相 對 人 藝菲燈光音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福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項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民法第 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 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次按債務人對 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 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 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 序費用之一部。民事訴訟法第519條亦有規定。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74 號),因相對人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本院108年度中訴字第29號判決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由 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預納支付命令聲請費 新臺幣(下同)500元(參支付命令卷第6頁),並依本院10 8年度中補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60元 (參第一審卷第45、51頁),於第一審訴訟程序中依法官諭 知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70元、8,250元(參第一審卷第100、1 03、172、173),並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1紙在卷可稽 ,合計12,880元(計算式:500+3,360+770+8,250=12,8 80)。是以,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 12,880元,並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



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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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藝菲燈光音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寬泰置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