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3382號
聲 請 人 溫志偉
溫嘉盈
兼 上二人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溫志勝
聲 請 人 溫亞彤
法定代理人 溫志勝
夏越
聲 請 人 許哲維
許哲睿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許佑鴻
溫嘉盈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溫志偉、溫嘉盈、溫志勝部分:
㈠印鑑證明。
㈡被繼承人溫錦銘之繼承系統表(須註明第1至4順位繼承人,
不論存歿)及其上所列親屬之戶籍謄本(含已歿者)(請持
本裁定至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聲請人溫亞彤部分:
㈠法定代理人溫志勝、夏越於聲請狀簽章。
㈡法定代理人溫志勝、夏越印鑑證明(如無戶籍無法申請印鑑
證明,得出具同意拋棄繼承書,並經公證。如在大陸地區,
並經海基會認證)。
㈢法定代理人溫志勝、夏越應檢附被繼承人負債超過遺產之證
明或係為子女利益而拋棄繼承之切結書(如在大陸地區,應
經公證,並經海基會認證)。
三、聲請人許哲維、許哲睿部分:
㈠法定代理人許佑鴻、溫嘉盈於聲請狀簽章。
㈡法定代理人許佑鴻、溫嘉盈印鑑證明。
㈢法定代理人許佑鴻、溫嘉盈應檢附被繼承人負債超過遺產之
證明或係為子女利益而拋棄繼承之切結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