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3382號
TCDV,109,司繼,3382,202012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3382號
聲 請 人 溫志偉 
      溫嘉盈 
兼 上二人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溫志勝 
聲 請 人 溫亞彤 
法定代理人 溫志勝 
      夏越  
聲 請 人 許哲維 
      許哲睿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許佑鴻 
      溫嘉盈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溫志偉溫嘉盈溫志勝部分:
 ㈠印鑑證明。
 ㈡被繼承人溫錦銘之繼承系統表(須註明第1至4順位繼承人,
  不論存歿)及其上所列親屬之戶籍謄本(含已歿者)(請持
  本裁定至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聲請人溫亞彤部分:
 ㈠法定代理人溫志勝夏越於聲請狀簽章。
 ㈡法定代理人溫志勝夏越印鑑證明(如無戶籍無法申請印鑑
  證明,得出具同意拋棄繼承書,並經公證。如在大陸地區,
  並經海基會認證)。
 ㈢法定代理人溫志勝夏越應檢附被繼承人負債超過遺產之證
  明或係為子女利益而拋棄繼承之切結書(如在大陸地區,應
  經公證,並經海基會認證)。
三、聲請人許哲維許哲睿部分:
 ㈠法定代理人許佑鴻溫嘉盈於聲請狀簽章。
 ㈡法定代理人許佑鴻溫嘉盈印鑑證明。
 ㈢法定代理人許佑鴻溫嘉盈應檢附被繼承人負債超過遺產之
  證明或係為子女利益而拋棄繼承之切結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江慧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