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350號
聲 請 人 昌鉅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鈴渝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余建禾、黃淑君、鼎申機械股份有限公
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鼎申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台端聲請
本票裁定之相對人鼎申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9年9月15日
府授經商字第1090796436號函准予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
,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戶謄,
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
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
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
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
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
代理人)。
二、提出票號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
TH0000000之本票原本五紙。
三、確認附表五張本票到期日為107年8月15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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