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320號聲 請 人 林加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嚴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本票票號WG0983108之本票提示日為「106年2月1日」是 否有誤?(因提示日早於到期日為無效提示日),請補正確 提示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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