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7320號
TCDV,109,司票,7320,2020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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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320號
聲 請 人 林加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嚴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票票號WG0983108之本票提示日為「106年2月1日」是
  否有誤?(因提示日早於到期日為無效提示日),請補正確
  提示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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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